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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得认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嘉园二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得认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一般是指扶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扶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扶养人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扶养人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病患者,赔偿义务人仍要承担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扶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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