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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认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2月2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城南嘉园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认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由法官酌情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在北京市,没有最低的赔偿规定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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