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马家堡东里社区,社区的牛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肇事方的车辆有交强险,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怎么分担?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师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法定的义务投保交强险,目的在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