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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后男方发现女方对孩子不好,可否将孩子要回来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1年11月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慧海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街道北岗洼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刘先生咨询我所杜旭律师:“离婚后男方如发现女方对孩子不好,能否将孩子要回来?”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你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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