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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植物人、精神病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些什么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植物人、精神病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些什么”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同,它需要双方都具有“缔约能力”,即表达自己意思和意志的能力。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离婚协议当然没有问题。 
 
        如果一方或双方因精神疾患或生理疾患(如植物人),丧失了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只能由一方起诉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也可以起诉离婚,此时,应首先申请法院对该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监护权”予以变更,由其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植物人”在国际医学界又被定义为“持续性植物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病人大都是因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风、窒息等大脑缺血缺氧、神经元退行性改变等导致长期意识障碍,他们有自主的呼吸和心跳,但对自身和周围环境已没有认知能力,法律上将“植物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不适用协议离婚的,因为婚姻关系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必须是当事人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植物人”已经丧失意思表示的能力,所以对于“植物人”的离婚问题是不适用协议离婚的。
 
        对于婚前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后尚未恢复行为能力的,为无效婚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而只能持证据直接起诉,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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