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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如何在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如何在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1、双方均为北京户籍的,可由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为北京的,以北京一方为被告。
  
  在双方能达成离婚意向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基于便利、快捷、省钱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一方为外地的一般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
  
  3、双方均为外地人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证明的是对方(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而不是证明自己(原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证明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一般情况下,只要暂住证上载明的时间能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即可,但对于初次办理《暂住证》者,则很难达到居住满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证明目的,除非上面明确显示了来京日期。有的区法院关于外地人在北京起诉离婚立案的时候把关比较严,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除要求出具《暂住证》外还需要出具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注意:这里强调的是1、连续;2、居住;3、满一年。
  
  意思很明确:被告方有可能在北京办理了《暂住证》后离开。所以需要辅之以小区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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