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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1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东幸福街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吴先生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离婚时军产房如何分割?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1、军产房若没有进行房改,个人就没有所有权,仅有承租权,离婚时若一方有困难,可以暂时居住;但购房款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军人的转业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下岗之后的经济补偿款及住房公积金的余额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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