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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发货方交付货物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1年7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社区,社区的杨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发货方交付货物两年后才持收货方签名的送货单追收货款,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何时支付货款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付款履行期限。如果发货人不能证明另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交货后付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定诉讼时效从交货的次日起计算,如过了两年才追收货款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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