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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说明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仓储物的性质和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并提供有关保管、运输等技术资料,还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人违反此项义务时,保管人有权拒收该货物;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并为避免货物发生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存货人应当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


  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储存保管仓储物应取得的报酬,存货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


       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因储藏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主要指运费、修缮费、转仓费、保险费等。保管人在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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