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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继承纠纷的举证期限

时间:2013-01-2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继承案件的举证期限也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一般讲举证期限定在开庭当天,或者说甚至不予指定举证期限,在开完庭后法官发现有些关键案件事实双方都没有提交证据,还可以在庭后提交补充证据。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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