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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据效力问题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卢沟桥街道,我所律师刘海娜针对分家析产案件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据效力问题,向社区居民进行了讲解分析。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刘海娜律师解答如下:
 

       此证的共同申报人应视为是对财产共有人的约定,也是房屋性质即权属发生演变。    此证系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颁发的,现无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据将此证推翻。若有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权利,对此证有异议,也不是在此分家析产民事审判中处理,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进行解决。且此证中也注明了家庭人口数和地上物权属系本户。特别是在此证的四至一栏上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四至、面积及房屋具体间数和系楼上或楼下的位置。    由此可见,此证不仅仅确定了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还确定了地上物即房屋的具体归属问题。在我辖区农村房屋现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的情况下,只能以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问题,及房屋权属的归属问题。虽然此土地使用证仅落有户主的姓名,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共有人为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人员。
 

        综合以上情况,虽然土地使用证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证,但鉴于我县农村尚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情况,而此土地使用证是国家机关按房产登记公示的程序颁发,且"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明确记载地上物权属系本户,本户也就是包括当时参与申报的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也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此证的颁发应是房屋权属发生了演变。虽然最先参与申请审批土地及参与实际出资出力的人员中,有的未参与申报,此只能视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若存有异议,也不是在分家析产案中解决,而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解决。从另一方面看,我县经过地籍调查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结束了农村房屋产权一直处于混乱,难以确定所有人、共有人的历史。在农村尚无或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根据房地一体的物权原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具有农村房屋权属的公示公信效力,无论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如何变更,如果未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人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则房屋的产权人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人"而非房屋的实际控制使用人。    因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对农村房屋产权的一种确定(包括部分土改的房屋),在没有其它证据推翻此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应以此土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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