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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个体户也要为雇员缴社保费吗

时间:2013-02-24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北里二区,社区的钱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个体户也要为雇员缴社保费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劳动法》第2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的用法。《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个体户规模虽小,但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与所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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