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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予办理档案移转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精图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予办理档案移转的法律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综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办理档案移转,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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