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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引发的争议以谁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杨某被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准备提起劳动仲裁,请问应以谁为被申请人;派遣单位的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而用工单位的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请问应该在哪个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所以,本案杨某应该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的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对于本案的地域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你有选择管辖仲裁委员会的权利,你可以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为东城区是本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当然也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杨某与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派遣单位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在海淀区,所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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