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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案件诉讼期限过长的风险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劳动诉讼案件诉讼期限过长的风险,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劳动诉讼案件案件中,当事人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劳动诉讼案件什么时候能够判。这不仅仅是当事人关注这个问题,律师也很关注这个问题,因为一个案件的审结代表着律师对这个案件的完成,不仅关系其办案经验和数量的积累,而且也是一个律师在经济方面提升的依据,那么每当当事人要问及什么时候能够判离时,律师往往只能针对法律规定作出回答,是否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还有很多不可控的因素。
 
  首先,被告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通过程序上的问题来拖延时间。
 
  如果被告不接受传票或者被告联系不上,就得通过法院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而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当然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一般是单位,往往不存在联系不上 的问题,但是很多单位在明知道自己手里的证据在诉讼中很可能会被判败诉,但是由于劳动者也故意和单位较劲,导致单位不愿意劳动者轻易的拿到赔偿,因此会以管辖权异议,上诉等手段来拖延时间,这就是程序上拖延。
 
  再次,劳动诉讼案件因法院的原因拖延
 
        很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在法院的努力下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更多的是劳动者和单位双方意气之争,互不妥协。这就导致一个能够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后变成普通程序审理,因此在法律上会有三个法官(或者一个法官和两个陪审员)参与的普通程序,这就会多一道庭审程序,加之得重新通知双方等因素,时间也不断。还有的是遇到年底结案高峰期,法官会因为你的案件段时间内审结不了,因此劝你将案件撤诉再重新立案,这期间也是一个不短的时间。甚至还有就是遇到法官休假或者法官科室调动导致案件从一个法官转移到另一个法官手里,这从无形之中增加了诉讼时间。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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