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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如何判定兼职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劳动律师秦郭瑞评析如下:


       兼职是一个俗称,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兼职的明确定义。实践上看,所谓的兼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兼职包括一切本职以外通过你的劳动赚取货币性收入,狭义的兼职单指你与本职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赚取工资。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你要接受单位的人员管理,而不仅仅着眼于劳动产品的质量。举个例子来说,你可以在业余时间向报社投稿赚取稿费,只要稿子质量好,但你没有必要与报社建立劳动关系,去接受报社的上下班时间。这就是两种兼职的差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是法律上首次明确地提出员工与超过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可以采取的措施。当然,这里主要是禁止狭义的兼职行为。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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