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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手机短信所订合同也应当履行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罗园南里社区,社区的赖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手机短信所订合同也应当履行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手机短信合同也是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分别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的数据电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地包括手机短信,即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签订合同。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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