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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1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石榴园北里一区,社区的潘先生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一、试用期内单位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见,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便可依法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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