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以案说法】未续签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马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8日到期。可公司并未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5月7日突然通知马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马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请问未续签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本案,马某以期满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马某与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的话,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梁伟

梁伟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