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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招违约跳槽者,后雇佣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黎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招违约跳槽者,后雇佣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后雇佣的企业在雇用劳动者时不知情,但是根据此规定,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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