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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解除聘用合同不能代替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李军评析如下:


       聘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劳动人事部门等多种交流平台,针对就业意向所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又称离职证明书,即在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记载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经历以及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证明。同时,该证明书又是劳动者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后办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一种法律文书。《劳动合同法》第50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督。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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