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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女职工三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5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路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女职工三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如下状况,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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