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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身患绝症却遭用人单位解聘合法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老马去医院看病,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为了全家老小的生计,老马坚持带病工作。2008年4月,饭店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老马买断工龄后,再次和饭店签订新劳动合同。2010年1月,老马病情加重,不得不病休。想不到,同年11月,饭店停发了他的病假工资,并准备办理退工及退保手续。老马把饭店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饭店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资。饭店方称:2008年4月饭店重组改制,对老马之前的工龄已买断,因此老马只能享受4个月的医疗期。2010年11月,老马的医疗期满,因为他不能向单位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饭店才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秦郭瑞分析如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有权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但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延长其医疗期。老马可依法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但实际仅享受了8个月左右,所以用人单位对他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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