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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万泉寺东社区的高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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