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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孩子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靳某(女)结婚七个月时,靳某生下女儿何为。何某认为何为并非自己亲生,于两年后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何某一次性支付何为抚养费12000元。何某按时支付了钱款。何为10岁时,由靳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要求何某增加抚养费。随后,何某也向法院递了一个诉状,认为何为并非自己和靳某所生,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何为认为亲子鉴定对她的打击很大,会在同学、老师面前抬不起头,不愿意进行鉴定。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何某与何为不存在父母血缘关系。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在中国古代就已有之,如滴骨验亲,滴血验亲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亲子鉴定成为当事人否认亲子关系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常为当事人所提出。因为亲子鉴定关乎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利益。

 

       为了在诉讼中能够谨慎运用,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白细血胞抗原作亲子鉴定的批复》,其中规定:“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持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慎重对待”,并强调两点,一是男女双方都申请的,一般应允许;二是只有一方申请的,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的人诉讼权利是平等的,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也有予以拒绝的权利,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拿出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何某并非不想拿出证据,是由于被告不配合所造成的结果。如果因为何某拿不出证据,法院简单的驳回诉讼请求,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本案中,法院据此推定原告何某所诉事实为真,是正确的。但需明确的是,推定判决与完全基于事实依据的判决是有区别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足撤销本案判决(比如说日后被告同意作亲子鉴定,鉴定后确认何某与何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本案判决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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