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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精神病人离婚应当注意

时间:2013-02-19 14:01:21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植物人、精神病人离婚应当注意的地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植物人和精神病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们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均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行使,但是由于很多的离婚对象就是他们的监护人,因此,精神病人和植物人离婚的程序复杂性和困难度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能比的。
 
  1、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3、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但是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是,协议内容不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切身利益。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虽然也要保障健康一方的婚姻自由,但是,准予离婚的前提一定是对精神病人有妥善的安置,否则不准离婚。有些人想不尽对配偶的扶养义务,企图简单以离婚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肯定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于植物人,因为我们国家此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基本上是参考了对精神病人婚姻问题的处理方式。
 
  以上说的是健康一方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的父母或其它亲人认为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的配偶有侵犯他们权益的行为,为了他们的利益考虑,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他们提出离婚诉讼的。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的精神病人或植物人,很多人认为他人无法代他们表达离婚意愿,因此法院不能受理该种案件,但在实践中,考虑到他们可能会受到来自配偶一方的侵害,法院还是受理此种诉讼的,但在诉讼中,要审查配偶一方是不是存在侵犯他们权益的情况,如确实存在,为保护该弱势群体,可能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妥善安置精神病人或植物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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