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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时能否获得损害赔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3月初,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全职家庭主妇杨女士要求与丈夫张先生离婚。据介绍,两人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照顾家庭及小孩,杨女士辞掉了工作,专心在家做家务和带孩子。


       让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当起全职家庭主妇后张先生就变得越来越“小气”,不但家庭的开销要过问,甚至自己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他的同意与严格审核,毫无自由可言。庭审时,杨女士表示,这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她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要求张先生对自己的家务劳动、精神损害等支付赔偿金。


       对于妻子的说法,张先生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己是家里惟一的经济来源,过问开支去向合情合理,杨女士的观点过于偏激。因此,他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赔偿金。


       最终,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认定经济控制属于家庭暴力,杨女士的遭遇不符合损害赔偿条件,丰台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驳回了杨女士的索赔请求。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许多全职家庭主妇在家中没有经济地位,如果出现离婚纠纷,个人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就面临不足。如家务劳动很难以经济方式得到补偿,被经济控制很难认定为受到家庭暴力。


       我国《婚姻法》第40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在我国,很少会有夫妻进行婚前财产书面约定,所以,这条规定形同虚设。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但在实际中,“付出较多义务”属于模糊的概念,很难按照劳动时间长短来计算,也难以按承担家务量的多少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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