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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怎么定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大瓦窑社区,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怎么定?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刘海娜律师解答如下:


       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遵循三条原则:第一是要考虑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慰抚的作用;第二是要考虑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的作用;第三是能否对社会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


       《精神赔偿解释》第10条提出了“六因素综合法”,该六因素系依附于加害人所确立的主观之损害赔偿标准,而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则依六因素对侵权人和侵权行为斟酌后反射得之。若同一侵权人在同一场合,以同一手段对两个不同的被害人实施同一侵权行为,并造成同一后果,例如均为轻伤,依六因素综合法,则无论两个被害人实际所受之痛苦如何,其所能得到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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