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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丈夫对实加冷暴力,离婚时妻子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赵女、郑男两人2000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女、郑男均在一个高档商务区上班,因为工作关系,两人在一起的时间不是很多,赵女的工作作息相对稳定,是朝九晚五式的,而郑男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加班,通常是早上走的比赵女早,晚上回来的比赵女晚,这样两人之间的沟通机会就不是很多。


       2004年,赵女发现郑男同其他女性关系密切,遂正面同郑男提出了这个问题,郑男辩解说都是工作关系。经历了这次事件之后,原本沟通就不多的夫妻二人,彼此间关系更加冷淡。赵女后来觉得自己在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太鲁莽,于是多次主动想向郑男弥补一下,但是每次赵女跟郑男搭话,郑男总是不理不睬,随便应付几句,如果说得再多点,就是很伤感情的冷言冷语。郑男的举动让赵女很无奈,虽然,郑男对赵女不打也不骂,但是他的冷淡几乎让赵女崩溃。


       2005年2月,郑男提出离婚,赵女不同意。之后,郑男依然对赵女不理不睬。由于实在无法忍受郑男的这种态度,2005年10月,赵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因为郑男存在家庭冷暴力,要求获得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郑男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承认自己存在家庭冷暴力,因而也不同意支付两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无过错方要求补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家庭冷暴力不在上述规定之列,所以对原告要求获得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家庭冷暴力能否成为一方请求离婚赔偿的理由?


       对家庭冷暴力一词人们都已经很熟悉了,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家庭冷暴力始终没有获得认可,到底家庭冷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这仅从名称上是判断不出或者说判断不准的,还得从深层次的法律角度予以分析。


       按通常人们的认识,冷暴力就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并没有出现殴打、辱骂等积极或者过激的行为,而是表现出一方对另一方冷淡、轻视、放任或者疏远,简言之就是漠不关心、不理不睬,将双方的接触降低到最低限度。家庭冷暴力多在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白领阶层中发生,这一暴力形式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是在精神层面的,它使冷暴力的受害方在心理上处于孤独状态,长久的冷暴力还会使人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严重时会致使另一方出现精神类疾病。对家庭冷暴力的伤害性人们也是清楚的。
 

       但是就目前的法律操作层面来讲,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存在冷暴力情形,那么在判决是否离婚的问题上,法院会谨慎地予以支持。因为家庭冷暴力的存在足以表明双方在感情以及沟通上存在障碍以及夫妻感情不好,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不好,法院完全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在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因为在赔偿问题上,法院法官不像是否判离那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只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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