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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诉讼中法院未予分割的自建房,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能起诉分割吗

时间:2013-07-26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海珠

        离婚诉讼中法院未予分割的自建房,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能起诉分割吗?(婚姻法)

        【案情梗概】
 
        蒋大爷和李大妈都是老年丧偶,经人介绍很投缘,二人开始了黄昏恋,并于2006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08年蒋大爷和李大妈在李大妈的宅基地上新建了三间自建房。2011年,该房屋面临拆迁,蒋大爷和李大妈的婚姻也经常因为双方的子女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以及一些二老去世后的财产怎么分配的问题发生争吵,而且越演越烈,最终在双方各自子女的逼迫下,二老选择了离婚离婚诉讼中因为院里自建的三间平房没有产权证,法院未予处理。2012年,该房拆迁了,三间自建房也获得了近十万元的补偿款,蒋大爷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这近十万元补偿款?
 
        【法律解答】
 
         根据以上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李海珠律师做出如下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离婚诉讼中,由于自建房没有产权证,并且可能涉及不合法的因素,所以法院无法进行分割。但自建房是属于蒋大爷和李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自建房因拆迁时取得拆迁补偿款可以确定是该部分财产已经转化为合法收入,应当认定为蒋大爷和李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蒋大爷可以起诉要求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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