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几点认识”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解读: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彻底颠覆。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完全可以通过借贷关系来解决,离婚时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除此之外,还可以规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行为,至于子女和其配偶之间对房产是按共同所有还是按份共有或按份的比例,交由他们自己处理。
本条第二款解读:
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除另有约定外,该房产属双方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以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