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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夫妻婚内达成房屋归属的协议有效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9月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场社区的陈女士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我丈夫去年被我发现外面有个“小三”。后来他向我保证今后绝不再犯,为表诚意我们夫妻写了一份房屋归属协议,约定房屋归我所有。我想咨询的是我们写的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内达成的房屋归属协议的,只要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份协议本身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里指的有效仅仅是针对协议的效力而言,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建议您尽快将达成协议的房屋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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