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慧海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新村街道三环新城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张叔叔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男方于婚前借款二十万用于购买凯美瑞轿车一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结婚的第三年,男方和女方商量用双方积蓄的存款用于还婚前男方买车的二十万借款,女方表示同意。现在双方感情不和,面临离婚。请问车和借款的性质怎么认定?
【律师答疑】
首先婚前买的车很明确的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个人婚前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财产还债的部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法官会考虑到女方也是该车的使用受益者,酌情让男方给与女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