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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生活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生活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吗”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无论是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还是残疾人之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的原则是双方协商解决,即由双方协议决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以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如果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协商解决的,则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在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如,共同财产的多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健康状况、谋生能力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残疾人可以适当多分。

        在双方均为残疾人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或条件较差一方的利益。残疾程度以及自身条件的不同对残疾人离婚后是否能够保持较好的生活状态具有很大影响,因而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或者残疾程度较重、条件较差的一方给予照顾。

  当然,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具体内容包括:

  双方共有的房屋,残疾人一方有权要求多分。

  双方共同承租房屋的,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承租权。

   残疾人结婚后居住在非残疾人一方的房屋中、因离婚而无房屋居住的,非残疾人一方有条件的应当给予解决。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

  在确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时,可优先考虑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残疾人一方的意愿,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残疾人一方对子女的优先抚养权。 残疾夫妻离婚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照顾残疾人离婚的原则,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重大影响为前提。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能受到正常的教育,适当的医疗以及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其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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