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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算是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张先生有一套婚前房产在结婚时价值100万元,结婚后,房价不断上涨,这套房子现在价值400万元,同时结婚后我们夫妻将房屋出租,每年的租金收入为15万元,如果离婚,增值的300万元和每年的租金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先生于婚前买了10万元的股票,结婚后一直没有管它,没有进行任何股票买卖、转账等操作,现在价值50万元。请问增值的40万元是共同财产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增值的300万元的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在离婚时应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而租金属于你们夫妻共同投入时间、精力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和收益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投入劳动,若是投入了时间精力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应当为收益。


       因此,上述王先生在婚前购买的股票算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王先生在婚后进行股票买卖操作、投入了时间、精力在股市,其配偶相应的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对股票增值部分其实也作出了贡献,那么此种情形应当有其配偶共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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