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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婚前和婚内财产公证怎么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婚前和婚内财产公证怎么做”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分割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收到明显的社会效果。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程序可以参照婚内财产公证。


       婚内财产公证程序与费用: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公证费是公证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按照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婚内程序与费用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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