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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产 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蒲黄榆社区,社区王先生向班车律师咨询离婚时如何分割贷款房的事宜。2003年4月8日,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120万元,由王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40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王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30年,每月还贷5000元。2008年4月,双方因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

 

       王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是他与张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买的,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是他个人,且首付款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张女士则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房产是按揭贷款购买的,婚后房产的还贷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而且房产也有了相应的增值(房屋价值涨为150万),因此,张女士也主张享有部分产权。 


       【律师在线】


       第一,该房产应当属于王先生的婚前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动产物权适用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应以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产权证作为房屋权属的公示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产权证上的名字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据此,王先生婚前买房取得产权证,该房屋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并不因此而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离婚时王先生可以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第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款的资金,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应当一并返还给张女士。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作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个人财产的收益,就当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姻存续五年期间,共还银行贷款30万元,占房产总额的四分之一。由于房屋在五年后增值为150万元,应将增值后的房产价值(150万元)的四分之一作为王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还款份额。因此,王先生应当将共同还款份额的一半返还张女士,共计18.75万元(150万元×1/4×1/2=1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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