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数租,应该按照什么规则来确定实际承租人,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1、要求房屋出租人履行合同。由于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损失赔偿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费用上,最高人民法院作了特殊的规定,一房数租的处理原则,在数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不在此列;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虽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享受优先履约权;
(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时间在先,判断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更严格地说,是当事人中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
2、要求与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未获得租赁权的承租人的法律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租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当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还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后,仍然存在损害的,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