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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借款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借款合同是否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借款合同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合同涉及到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便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便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催收贷款,为其通过诉讼程序收回贷款等法律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约束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也考虑到在民间自然人之间借款中,当事人出于信任,可能只出具借据或者借条甚至口头达成协议的情形,不如采用书面形式那样正式、严格。所以《合同法》作了“除外”的规定即:“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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