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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一律要付赔偿责任吗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一律要付赔偿责任吗,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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