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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谁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谁,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一、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合同法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支付成果的使用与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合同法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与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三、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合同法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四、委托开发合同 技术成果的归属(合同法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的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五、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成果的归属(合同法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的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六、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合同法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处理】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七、技术转让合同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合同法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八、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合同法三百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台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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