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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儿子完成一项悬赏广告,对方以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抵赖,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月1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华远社区,社区的赵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我儿子完成了一项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但对方却以我儿子只有十岁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抵赖,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次,我国学术界对悬赏广告性质有争议,但根据各地法院的判案实例来看。悬赏广告在被人完成后悬赏广告发布人应当支付给完成人赏金,至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可以代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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