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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务派遣公司关于派遣期限的约定合法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某地加工厂突然承揽到一批零件加工业务,由于人力不足,便与某派遣公司联系,希望派遣公司能为加工厂派遣一些员工来补充人力。加工厂厂长与派遣公司口头约定,派遣公司同意将一批员工派遣到加工厂工作,派遣期限为半年。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工资由加工厂直接负责支付,加工厂每月按派遣员工人数,向派遣公司支付派遣服务费。请问派遣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秦郭瑞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案中的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半年,短于法律规定的不能少于两年的期限规定,因此在对待派遣员工的合同期限上该派遣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另外派遣公司没有与加工厂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只与加工厂口头约定员工工资由加工厂负责支付,而没有说清由谁来承担任某等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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