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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未公示开除员工代价高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普法班车开进韩庄子社区,班车律师开展了一次以宣传《劳动合同法》为主题模拟仲裁活动,活动后,该社区居民范女士咨询了她工作中遭遇的不公平的待遇。


        范女士于2006年2月到了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了办公室管理人员。公司当时与范女士订立5年的合同自2006年2月—2012年2月止。2008年5月,总经理突然找范女士谈话,说因业务发展原因要调动其去大兴的区域工作,范女士以离家太远上下班不方便为由拒绝。几天后,范女士收到了一纸《辞退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辞退的原因为“范女士工作态度不认真,经常迟到、早退,并在办公室内多次上网打游戏,严重违反了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经公司开会决定予以辞退。”


        【律师在线】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管理权的“内部宪法”,是奖励、惩罚员工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有效的规章制度除了内容要求合法之外,还必须符合上述程序性规定: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2、向劳动者公示。因此,未经公开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职员不产生约束力,是不能作为开除职员的依据。


        最后,班车律师代理该案件,将该物流公司申诉到了仲裁,庭审中,物流公司拿出了《考勤制度》2007年度,范女士累计共7次迟到,并拿出了《办公室管理制度》。经仲裁员询问范女士,该《办公室管理制度》单位一直未向其公示,单位亦为取证证明其已经告知了范女士,最终仲裁认定该制度不能作为辞退依据,属于违法解除,裁决单位支付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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