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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10年后“翻旧账"法院是否能支持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22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花乡。班车律师在开展法律咨询时接待了来自北京某驾校的老孙,他像律师咨询困扰心中很长时间的一个疑问。


        原来,老孙自2000年1月进入某出驾校,据老孙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孙先生的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但是进入公司工作10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老孙借此机会要求公司支付其2000年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可是单位答复老孙说,10年前的加班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老孙也不知道单位说的有没有道理,专门找到了班车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在线】


         第一,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只是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是劳动者加班费实体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加班费的确认一般来讲可通过用人单位提供考勤纪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因为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台账至少要达到两年期限,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劳动报酬的案件,目前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的考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举证义务,超过两年部分由劳动者举证。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提出了加班费主张,即使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提供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未按法院要求提供的,视为举证不能,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当然,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两年前的加班事实,其请求也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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