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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点师傅辞职后泄露商业秘密担责任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前几天,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西罗园社区,社区居民小冯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的烦恼。原来,2006年2月份,小冯经过应聘担任了某酒店的面点师傅。因为酒店的面点工艺都属于商业秘密,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与小冯订立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要求小冯不得将面点制作工艺透漏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责任。后来小冯提出辞职,辞职前夕,酒店又专门找到小冯,与小冯订立了一份协议,要求其两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同时支付了小冯补偿金2万元。小冯还是偷偷找了一家酒店,并将在原来酒店开发出的几款特色面点的制作技巧透漏给了公司,原来酒店的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原酒店发现后发函要求小冯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小冯向班车律师询问,自己的行为到底是否违约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律师在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所谓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作为劳动者也一定要遵守诚信原则,一旦与单位订立了有关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内容,一定要遵守,否则将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冯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应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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