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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不翼而飞法院判赔六万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6年8月的一天,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明春苑社区,班车律师进行值班咨询时,遇到了年近七旬的蒋大爷,蒋大爷向班车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


        1982年蒋大爷到了某金属公司,1999年因工作调动由金属公司调至木材厂。2002年,蒋大爷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突然被木材厂告知没有其人事档案。没有档案无法核定工龄办理享受退休待遇,以后可怎么办?蒋大爷一着急得了“脑血栓”,真实雪上加霜啊!蒋大爷找到了金属公司,金属公司找出了蒋大爷档案调至木材厂的手续。蒋大爷子女又找到了木材厂,木材厂最终不得不道出实情,蒋大爷的档案已经遗失了。听了这个消息,蒋大爷的子女非常气愤。长达4年时间,漫漫寻找档案路,让蒋大爷非常心酸。蒋大爷决定讨个说法。


        【律师在线】


        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是个人参与社会方方面面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映。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其中包括个人经历、学历、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出发等方面的原始记录。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人事档案一旦丢失,将引发许多的问题:比如找工作、办理社会保险、享受退休等均受到阻碍。鉴于现在档案丢失的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常见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对此已经形成一个指导意见,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害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6万元。


        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蒋大爷将金属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木材厂一次性支付蒋大爷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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