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1月,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太平桥社区,班车律师进行值班咨询时,小林找到了班车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小林于2006年1月份经过应聘,在某公交公司担任了售票员的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在入职之前,公交公司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了《规章制度》培训。在《售票员管理规范》中专门规定,每天上车之前检查私款数额,到总站后对私款及票款数额,如数额不一致的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2006年10月份,小林因私款少了1元,被公司罚款500元,2006年11月份,小林又因公款少了3元被罚款1000元。连续两个月的差错让小林已经非常烦躁,可等到月底,扣完公司罚款,所剩已经寥寥无几了。
【律师在线】
本案中,公交公司指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于2008年9月16日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基于该规定许多企业都规定了对违反公司制度员工的罚款权利。因该规定已经被废止,《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法律对于单位罚款权限定的很严格,这是对单位罚款权的限制。既然公交公司惩罚的依据不合法,那小林完全可以把被罚部分欠款向单位要回来。
最终,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小林终于拿回了1300元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