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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和分期支付抚养费有什么优缺点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张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孩子所有的抚养费。离婚后,张某担心王某挥霍孩子的抚养费,就拒绝一次性支付,坚持按年支付。王某于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起诉张某,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司法实践一般判决按月或按年支付,除非双方同意,否则不会判决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因为这样做是更大程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理由:一、由于物价上涨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孩子的抚养费可能需要调整,如果一次性付清就没有了调整的空间;二、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挥霍孩子抚养费的可能,如果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占用或挥霍了抚养费,孩子的生活必将陷入困境。


       在上述案例中,因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经生效成立,生效成立的离婚协议必须履行,除非张某拿出自己受到胁迫或欺诈的证据,或者拿出王某可能挥霍的证据,这样才有可能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有的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这样判决其实存在问题,是置生效成立的离婚协议于不顾,片面的追究求保护未成年年利益的原则。但是法院可能忽略了一点,分期支付也存在一个风险,那就是被告确实存在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可能,这样对孩子也不利。所以,既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成立,法院就应当去维护,在无法定情形下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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