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父母离婚后,儿子随母共同生活,然而,母亲失业后抚养儿子发生困难,儿子要求高薪父亲增加抚养费遭拒而诉至法院。2008年12月,下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父亲李先生自2009年1月起每月给付儿子小李的抚养费增加至1500元,至儿子小李年满18周岁止。
小李的母亲与李先生于1997年协议离婚,时年2岁的小李随母亲一起共同生活,李先生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00元。2001年1月,小李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法院调解,李先生每月给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400元。今年9月,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再次增加抚养费。
法院查明,李先生系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其上年度平均月收入为5885元,而小李的母亲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较少。
法庭上,作为小李的代理人,其母亲诉称,自己2003年下岗后一直无固定工作,做临时工也是时断时续,月收入不到1000元。现在,自己再度失业,每月靠小李外婆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而小李的父亲工作稳定,收入高,上年度的平均月收入达到5885元,其收入的30%应作为儿子的抚养费,故起诉要求自2009年1月起,父亲李先生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8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李先生辩称,其上年度收入确实挺高,但今年单位效益不好,收入明显减少。现大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大部分仍由其承担,其有慢性结肠炎等疾病,靠药物及营养品维持生命,开销也很大,故只能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
【律师分析】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李先生提供的工资单、奖金收入情况尚不能反映其全部收入状况,故法院主要按照李先生上年度的收入,并参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确定小李的抚养费数额。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